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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门高新区公共码头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修改通知(001) 各潜在投标人: font-size:14.0000pt;mso-font-kerning:1.0000pt;'> 现对“江门高新区公共码头综合服务平台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做出如下修改: 1、原招标文件第5页,“招标公告”中“总工期:不多于50日历天,必须在2020年10月30日前完工。”修改为“总工期:不多于72日历天。” font-size:14.0000pt;mso-font-kerning:1.0000pt;'> 2、原招标文件第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计划工期:不多于50日历天,必须在2020年10月30日前完工。”修改为“计划工期:不多于72日历天。” 3、原招标文件第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招标控制价中 不考虑 赶工措施费。”修改为“招标控制价中 考虑 赶工措施费。” 4、原招标文件第83页,“专用合同条款”第21.33“本项目不考虑赶工措施费,承包人所需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承包人不得因工期问题想发包人要求补偿或索赔。”修改为“本项目考虑赶工措施费。” 5、原招标文件第71页,“专用合同条款”第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 5000.00 元。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监理报告的当月施工实际进度在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和结算价中按人民币5000元/天扣除。”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20000.00 元。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根据监理报告的当月施工实际进度在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和结算价中按人民币20000元/天扣除。” 6、招标文件中涉及工期、赶工措施费和工期延误的地方作相应修改。 7、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诺诚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经济鉴证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8月20日 font-size:14.0000pt;mso-font-kerning:0.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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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年0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