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投标人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中央企业以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注册的分公司参加投标的,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针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证书、业绩等对子公司或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公司)不能同时以总公司及分公司分别应标。
(四)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机构于开标评标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若投标人属于“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息尚未覆盖的行业或单位(建议投标人先自行到该网站查询确认本行业或单位是否已被覆盖),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承诺对自身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上述书面承诺最迟于本项目评审结束前提供。
(五)投标人须具有具备不低于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或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在人员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六)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在该企业注册。
(七)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广东省外投标企业、拟派项目设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须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粤备案信息自动转入该登记平台)。
(八)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多于2家。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牵头单位必须是设计方,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