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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工程招标> 环卫车辆 信息详情
澳头中心南片区环卫服务市场化项目需求公示
广东惠州
招标公告
环卫车辆
发布时间: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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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澳头中心南片区环卫服务市场化项目.pdf》下载

 

各潜在供应商: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亚湾分中心即将开始组织澳头中心南片区环卫服务市场化项目(采购计划编号:441301-1-20******-******)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现对该项目采购需求书向潜在供应商、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征集意见或建议。潜在供应商、社会公众在该项目采购需求公示中查阅采购需求的具体内容,如果提出意见或建议,请提交书面材料(同时,请提交电子版,电子版格式一般要求为WORD格式的文档)。

  收集到的意见将会转递给采购人依法予以确认是否吸收意见。采购需求公示期间征集到的意见或建议不属于质疑事项,不按质疑程序处理和不受质疑时限的约束。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一)采购计划备案编号:441301-1-20******-******
  (二)采购项目名称:澳头中心南片区环卫服务市场化项目
  (三)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

1、采购预算:人民币******.00元。

2、最高限价:人民币******.00元,该项目采购预算作为最高限价。合同履行期限3年。
  (四)报价方式:按总价报价的报价方式报价
二、采购需求书公开征集的内容
各潜在供应商、社会公众可以对该项目采购需求书是否具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开征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意见或建议: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该项目行业资质管理的规定,是否符合该项目的特点,资质的级别是否过高。
  (二)采购需求是否具有涉及保密、专利等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内容,如果该项目适合公开招标,是否存在单一品牌所特有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
  (三)主要标的关键的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行业标准,设置是否通用、合理。
  (四)投标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行业标准,投标证明材料设置是否通用、合理。
  (五)该项目是否设定有模湖不清的需求,潜在供应商对投标报价缺少清晰的相关需求,或者是影响投标报价的技术要求、服务要求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市场行情。
  (六)该项目非主要标的、非主体、非主要技术和服务的要求是否重要影响着项目的实施和投标报价。
  (七)该项目交货期限、服务期限、供货要求等期限时间是否符合该行业的生产、物流的情况。
  (八)该项目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财务问题是否符合财政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
  (九)采购人对必要的项目信息没有予以公开,影响到潜在供应商测算投标报价或确定技术、服务的方案。
   潜在供应商提出意见或建议应当是请求明确的事项,并提交相关的依据和情况说明。采购人可以就潜在供应商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征求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专家的意见,并进行公正、公平、合理地修订该项目采购需求。

三、征集时间:自2020年11月11日08时30分至2020年11月17日17时30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  应当独立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4、  本项目不接受关联企业投标;
    5、  投标人声明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备注:

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说明

1、根据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的2.1.1关于资格响应一览表的声明函),并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该项目允许自然人可以投标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投标人没有委托授权其他人而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并签署相关材料的,其投标文件中可以不用提交该委托授权书。如需认定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信息时,可以查阅开标会议的《开标人员签到情况表》中该投标人的投标签到记录和其投标文件中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内容,如果不一致的,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如果此种情况缺少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将导致该投标人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

3)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可参见附件)。

4)如果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该投标联合体提交联合体投标协议且投标联合体之间不存在投资关系。(原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可参见附件)

投标人作出的声明必须真实有效,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的不良后果。

2、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第5条规定,投标人应认真阅读该条的备注说明,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2.1.3投标人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

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第5条规定的备注说明:

1)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未有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类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人投标时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此声明函,否则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3)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第5条时,审查者应访问“信用中国”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访问“信用中国”网站(******)时,应分别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对于被列入名单中的投标人,审查者应及时截屏打印存档;访问“中国政府采购网”(******)时,审查者应查询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对于被列入名单中的投标人,应及时截屏打印存档。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其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拒绝其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4)如果该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审查者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该联合体的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联合体成员各方均应在“投标人名称”处盖章(可以并列盖章),在“法定代表人(非法人机构负责人、自然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名)”签名(可以并列签名),否则此联合体的资格性审查不予通过。

3、如果本项目允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参加投标将会预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视为自然人不能参加。

4、如果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二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供应商符合性审查:
  1、  供应商没有违反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约定;
    2、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交纳保证金的结果状态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3、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承诺函(见投标文件格式提交的投标承诺函);
    4、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公开文件》(见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各个表格);
    5、  投标文件没有无效签署的;
    6、  按照招标文件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进行了报价且报价方案是唯一确定;
    7、  投标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的,如设定最高限价的,且未超出最高限价(投标报价见已唱标的电子开标一览表);
    8、  投标有效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  投标文件未附带有采购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
    10、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情形;
    11、  无效的投标报价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提供的书面说明及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2、  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效投标、未实质性响应的其他情形。

四、需求公示收获运用
   本项目自采购需求公示发布时间之日起,潜在供应商可以开始准备投标有关的工作,但是仍然以正式发布采购公告(即招标公告或谈判公告)为准,如果投标有关准备工作涉及到成本费用的问题需要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采购需求公示没有收到潜在供应商、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视为采购人提供了符合规定的采购需求书,采购代理机构将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合同书,明确委托代理有关内容并组织相关采购活动。

五、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
    单位名称: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联 系 人:欧先生
   联系电话:******
(二)集中采购机构
   单位名称: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亚湾分中心
    联系人:胡小姐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惠州市大亚湾区科技创新园创新大厦3楼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亚湾分中心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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